关于就伪造、倒卖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专用标识有关情况的严正声明
近期,据群众反映,有人公然违反法律规定,伪造相关陆 龟物种的“中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”,以及倒卖淡水 龟类活体专用标识。为此,现就有关情况严正声明如下:
1.为进一步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水平,逐步实现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动态监管、合法可追溯及信息共 享,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开发了“国家重点保护水 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”。该系统技术服务和日常维护工作 由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承担
2.根据相关规定,实施标识管理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范 围包括: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 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名录》中标有“仅限野外种群2仅野外种群”,以及《人工繁 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》中的水生野生动物;同 时,推进将海洋馆、水族馆等繁育展演场所在养水生野生动 物纳入标识管理。
3.苏卡达陆龟等陆龟类物种不属于水生野生动物标识管 理物种的范国,并且“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 统”中从未核发过陆龟类相关物种的标识。 (市场上出现的伪造标识) 类 NAWCA 00681922114900250804801 中国臨生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 衣独衣村谭磕生夼理的篮甜 鸡 NAWCA ,900250804826 全国水生野生动初管理专用标识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监制
4.正告违法人士:立即停止违法行为,改正错误,并认真 学习法律、法规,争做守法公民。按照2022年12月30日修 订通过,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物保护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:“禁止伪造、变造、买卖、转让、 租借特许猎捕证、狩猎证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,出 售、购买、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, 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、进出口等批准文件。
”第六十条:“违 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,伪造、变造、买卖、转让、租 借有关证件、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,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、专用标识、 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;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子治安管理处 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" - 旦发现以上违法行为,请立即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举 报,也可拨打中国渔政羊报电话 010-59191110,或者将违法 线索反映至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, 联系电话:010-65086546,邮箱:nawca(@163.com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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